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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上海合同问题律师认购合同是否属于要约?

2020-09-07 09:04 来源:zlw003
核心提示:现在想必大多数人都应该对合同有着了解,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签订合同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宜, 而合同也分为多个种类虽然我们大多数情况下都将他们称为合同,但是

现在想必大多数人都应该对合同有着了解,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签订合同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宜, 而合同也分为多个种类虽然我们大多数情况下都将他们称为合同,但是如果细分还存在着多种类型比如要约,那么认购合同是否属于要约?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?
 
一、咨询上海合同问题律师认购合同是否属于要约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有效期限截止:2020年12月31日)
一般来说,认购合同只要满足要约成立的条件就属于要约,是邀约认购,这个时候只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,等对方发出承诺以后,双方针对要约认购的内容达成一致,合同成立。
要约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:
1、要约须由合同当事人发出;
2、要约需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提出;
3、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;
4、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四条 要约
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内容具体确定;
(二)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
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寄送的价目表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。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,视为要约。
 
二、咨询上海合同问题律师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(《合同法》有效期限截止:2020年12月31日)
《合同法》第16条规定: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”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,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,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,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,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。需明确一点,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,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。例如,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,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,要约也生效。要约发出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失效,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:
1.要约的撤回。
2.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。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。
3.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。有关合同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或报酬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点和方式、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,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。
4.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,承诺期限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。对口头要约,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,则表明要约的失效。
5.要约的撤销。要约可以撤销,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不得撤销:A.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;B.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。
 
我们可以了解到,一般来说,认购合同只要满足要约成立的条件就属于要约,是邀约认购。以上这些卓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,如果还有什么疑问,可以咨询上海合同问题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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